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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,法院:还没到55岁,公司赔31万!
马春花,女,1967年3月21日出生,于2007年8月1日入职广东某节能公司工作。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。最后工作岗位为财务出纳。
2019年2月19日,马春花向公司递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,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公司以马春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再续签。
2019年4月16日,马春花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372元。
2019年6月14日,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19348.08元。
公司对此不服,提起诉讼。
一审判决: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公司终止应支付赔偿金
一审法院认为,关于公司是否应向马春花支付违法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。
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且2019年3月20日合同期满前马春花已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与马春花签订无固定期限《劳动合同》。
现公司主张不与马春花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“马春花已经到达退休年龄,公司无法同马春花续签劳动合同”,法院分析如下:
首先,对马春花是否达到退休年龄、是否符合退休条件,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,而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。
第二,马春花于1967年3月21日出生,于2017年3月21日已达50岁。在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,公司、马春花按劳动合同履行,公司为马春花缴纳社会保险,很明显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。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才提出马春花已达50岁退休年龄,不能继续建立劳动关系,依据不足,该理由不成立。
至于赔偿金数额的计算,核计马春花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,应将季度绩效纳入计算,结合马春花在公司处的工作年限11.5年以上不满12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、第八十七条的规定,公司应支付马春花赔偿金319348.08元(计算公式:13306.17元/月×12个月×2倍)。
据此,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判决,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,支付赔偿金319348.08元给马春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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