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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司高管负责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。
温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副总经理。2011年10月15日,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2012年1月11日,公司作出《人事变动通知》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此后,温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。
公司提交了面试成绩评定表、保险办理申请表、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交接表等证据,用于证明温某作为副总经理主管人事工作,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温某作为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,其应当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,故未支持温某的诉讼请求。
【法官释法】公司高管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,可予支持,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。但是,对有证据证明公司高管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,仍可支持该公司高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。
一、如果贵司是以下情况,请联系我:
1、公司分公司、办事处,投保在总公司,员工享受不方便,满意度低,离职率高;
2、公司小,人员专业性不够,人员成本高;
3、公司大,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需要经常往返社保局,办理每月的增减员手续,社保基数的申报,还必须经常留意国家的社保政策以及相关规定,否则不但没能正常操作,又浪费了时间与精力。
4、公司刚成立,没有社保账户,没有人手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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